公司購入私人轎車且對方無發票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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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入私人轎車且對方無發票如何處理

問:老師:您好!

  我公司出資購入轎車一輛,購車發票購貨方為司機個人名字(由于別的因素必須這樣寫),該車已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并已計提折舊,(這在會計和稅務上都不準列支。)可出現這種在稅前不準列支情況我該怎樣調整,才能符合稅法規定。請老師解答! 

答:貴公司可以采用與司機簽訂租賃合同的形式進行處理。對此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規定,但地方有所規定,比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對于司機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京地稅個[2002]568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對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均應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能夠提供租賃合同的,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納稅。

  

問:我公司同一司機(非公司雇員)簽訂租車合同,每月支付其租車費用,該司機不隸屬于任何租賃公司且不能提供正式的租賃發票,是否要代扣其相關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應按照什么稅種和稅率?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文件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你公司支付給非雇員的車輛租賃費,屬于是個人的財產租賃所得,所以你單位應該承擔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屬于是扣繳義務人。

  個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應該繳納營業稅(5%)、城建稅(7%或5%或1%)、教育費附加(3%)、印花稅(0.1%)、個人所得稅(20%)。

  你單位應該負責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對于印花稅,應該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分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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