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尚未成立,開具的發票名稱能填該公司嗎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公司尚未成立,開具的發票名稱能填該公司嗎,最近很多小伙伴關注這個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尚未成立,開具的發票名稱能填該公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未對此限制,因此,雖然公司尚未成立,其發生的與該公司有關的注冊等相關費用,開具發票的客戶名稱可以是該公司的名稱。

公司成立前開的發票可以作為公司費用抵扣嗎?

公司成立前注冊需要提供注冊地址的發票,但是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果開具的發票名稱是該公司的總經理(非法定代表人,當時的經辦人),該發票是否能夠作為該公司的費用進行抵扣?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法規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客戶名稱如果是該公司的總經理(非法定代表人,當時的經辦人),屬于內容不真實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該發票不能作為該公司的費用進行抵扣。

公司尚未成立,開具的發票名稱能填該公司嗎?雖然公司尚未成立,其發生的與該公司有關的注冊等相關費用,開具發票的客戶名稱可以是該公司的名稱。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數豆子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