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購銷商品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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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購銷商品會計處理

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關聯企業間購銷商品價格是否合理,可運用再銷售價格法進行判定。即,如果關聯企業銷售給關聯方商品的價格與關聯方向非關聯企業購進同類或類似商品再銷售給其他非關聯企業的價格相比,大于或等于減去其獲得單位毛利后的差額(以下簡稱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差額),則關聯企業銷售給關聯方商品的價格為公平交易價格,在申報納稅時可不對其交易價格進行調整。計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杀确顷P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例如:某鐵精粉生產企業是一家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產品銷售及其價格的確定全部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與母公司是相對獨立的法人,獨立核算,單獨納稅。子公司銷售產品時,母公司先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然后子公司根據銷售合同將產品直接發往購買方。在貨款結算上,子公司先以每噸低于合同價20元的價格向母公司結算貨款并申報納稅,母公司再按合同價向購買方結算貨款并申報納稅。2008年子公司銷售鐵精粉154100噸,平均單價420元,而母公司從其他非關聯企業購進同品質的鐵精粉310000噸,平均進價415元,銷售270000噸,平均售價440元,經計算:非關聯交易的毛利率為(440-415)÷440×100%=5.68%,子公司與母公司的公平成交價格為440×(1-5.68%)≈415(元),而子公司銷售給母公司鐵精粉的價格為420元,高于母公司從非關聯方購進同品質鐵精粉415元的價格,不存在《稅收征管法》所稱的價格明顯偏低行為。因此,子公司在申報納稅時可不對銷售給母公司的鐵精粉價格進行調整。但如果子公司對母公司的結算價格低于415元,則按規定應該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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