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的應付款項需要并入應納稅所得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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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的應付款項需要并入應納稅所得稅么

答: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匯兌收益等。"

由此可見,如果企業存在"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則應該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的其他收入,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

在日常稅務稽查實務中,一些稽查人員仍按照老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相關規定對企業長期應付未付款項進行判斷,即仍然按照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已廢止)第五條的規定,對只要達到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一律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且其判斷的唯一標準就是應付未付款項達到三年,而最終給出的書面處理依據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認定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

稅法并未對究竟如何判斷"確實無法償付"給出具體標準,也未從應付未付款項的時間長短給出界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時間期限,從對"確實無法償付"的字面理解,只要有確實證據證明款項無法償付,才需要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所以,不論時間是一年內的還是已經超過三年的應付款項,只有在獲取充分證據證明確實無法償付后,才應該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但問題是對判斷確實屬于無法償付款項的具體標準是什么?證據要求是什么?稅法均未能明確

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未就此業務做出要求,企業不必主動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但是,企業應該積極排查超過三年以上未付的情況,盡量不要讓應付掛賬超過三年,以免造成稅務風險。

年終獎2022年起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答: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但自2022年1月1日起,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指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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