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發生的支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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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發生的支出如何處理?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5年開發了一個住宅項目。2016年2月,稅務機關對該項目進行了土地增值稅清算。此后,為了美化小區環境,后續支出發生額達700余萬元。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發生的后續支出能否從以后開發的項目中扣除?

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對非營利的公共配套設施,組成房地產開發成本,應當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同時可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定率扣除的基數,還可以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加計扣除的基數。如果非營利的公共配套設施屬多個開發項目共有,對后續發生的房地產開發成本應當按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也就是說,土地增值稅是以一個清算單位進行的清算,對屬于同一清算單位所發生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是不得從其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扣除的。

所以,你公司在一個清算單位的土地增值稅清算之后發生的后續支出,如果是屬于該清算單位扣除范圍的,應提供相關資料,申請稅務機關重新啟動原有清算單位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程序,變更原清算結果,對原多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依法申請稅務機關退還。

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是什么?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以上就是數豆子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發生的支出如何處理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是屬于該清算單位扣除范圍的,應當去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原清算結果,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上文也為大家進行了著重的講解,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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