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單獨簽訂合同單獨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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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單獨簽訂合同單獨開票

1、關于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2、稅法規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法規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法規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法規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稅法上沒有就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核算進行規定。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自行選擇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具體由總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加以選擇。獨立核算作為一個單獨的會計主體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不作為一個單獨的會計主體進行核算。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分公司無論是否為獨立核算,只要是從事生產經營,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就應該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繳納稅款,開具發票。經有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匯總納稅的,按匯總納稅的規定繳納稅款開具發票。

分公司非獨立核算開具發票以總公司名義還是分公司名義

既然是非獨立核算,當然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開發票。即使向稅務局領購發票也得總公司去領,然后由各分公司領回再開具。開具后,回總公司報賬。

分公司的銷售要分公司自行開具發票。當然實務中:總分公司誰開具發票一般由企業自行決定了,因為交易的主體由企業自行決定的。這個與是否獨立核算是會計上的區別,而開具發票、申報繳稅是稅法上的規定。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單獨簽訂合同單獨開票的問題數豆子小編就為大家講述完畢了,分公司應該是領取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有自己的經營范圍,可以在自己經營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網站資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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