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捐贈災區,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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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捐贈災區,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有兩種情況:

1、企業自行捐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由上可見,企業將產品捐給災區和希望小學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捐贈

按照《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逼湓鲋刀愡M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不計繳應納稅額。

由上可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企業接受現金捐贈的收入計入哪個科目?

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帳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

借:營業外收入

貸:銀行存款

政策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于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這就從財務角度遏止了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操縱。會計分錄是: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貸: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第六條的規定,會計分錄要看具體的行為實質。一般情況是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有確鑿證據表明屬于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則,

借: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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