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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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張偉點評: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剛過,稅務總局下發了3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7個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34號公告是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稅函[2008]828號、國稅函[2009]98號、國稅函[2009]202號、國稅函[2010]79號等綜合性企業所得稅文件后,又一個未來將會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
  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haihan點評—
  “鑒于”就是政策放松的表現,提供證明必須是首次稅前扣除時,并非為5月31號前?!?br />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haihan點評—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認定權限下放,反正是收了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利息。是給各地自行其事的信號,并非統一口徑和政策,越來越亂。
  “既可以也可以”是選擇性規定,由于金融企業的“利率”受到國家統一強制管理和監督,“利率”不包括企業自己制定的“浮動利率”,因為浮動具有不確定性,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而是實際貸款利率,是一個折中規定。
  ?以“利率”確定計算利息金額,否定了包括其他借款費用。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必須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確定下來。
  雖說允許引用“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但是取得這個合法證明還是比較難的,傳統上的證明佐證必須是公告性制式紅頭文件,而并非網站宣傳廣告性資料。保守的做法還是引用央行的公示罷!
  如果取得不屬于公示性的同類企業的借款合同(涉嫌泄露商業機密)作為參照采信證明——稅務需要點勇氣喲?!?br />   【張偉解讀:
  各省五花八門對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規定終于一統江山,對同期貸款利率的確定科學有效。該條款是34號公告的亮點,也是企業適用最多的政策,34號公告僅憑這一條款,即可躋身未來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1、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加浮動利率。
  早在2003年,總局就曾經以國稅函[2003]1114號文件的形式批復四川省地稅局,明確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加浮動利率。但是,人民銀行在2004年發布的銀發[2004]251號文件規定,自2004年10月29日開始,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不再實行上浮限制,因此浮動利率變得不再確定。
  <王駿插語—人行的規定說明浮動利率客觀存在,對其不予認可顯然就是紙上談兵。好在繆司長2009年的問題解答在一種公開但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狀態下認可了。高金平大師也堅持認可浮動利率。>
  2、34號公告出臺前各省對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理解不一,急需統一。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頒布后,總局始終沒有對“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做出解釋,因此各地執行不一。比較典型的例如:上海市、江蘇省、河北國稅等地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利息扣除,除非超過司法標準;天津市、河北地稅等地要求一律按照基準利率扣除。這兩種標準可謂兩個極端。其中的有河南國稅等地,要求按照基本開戶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而浙江省國地稅,則認為這里的同期利率按照12%的標準執行,更是不知源自何處。更多的地方,沒有任何文件進行解釋,導致總局沒有明確界定,本省也沒有文件,如何執行的自有裁量竟然掌握在一線人員的一念之間。鑒于這種情形,急需總局對政策進行統一。
  <王駿插語—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個好事,雖然各地對于同期同類利率的理解千差萬別,但是事物總是在爭議中前行、在矛盾中發展。我至始至終不認可所謂司法標準,司法解釋是知道法官審判的,不是用來規范具體業務執行的。拆借雙方實際約定和實際執行的利率可能會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某類限定標準,但是如果雙方都認可,那么此時按照實際超標利率支付的利息就應該認可。
  張偉老師一語中的,有的時候稅收政策的執行就在“一念之間”,某個省的稅務干部是張偉老師的粉絲,在當地沒有同一文件規范的情況下,他或許執行的就是張偉老師的標準;類似的也可能某個地方就是肖處長的標準、海大師的標準。>
  3、34號公告的規定基本上將貸款利息放寬到全部“實際支付的利息”。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最晚應當在年末匯算清繳時提供并付報稅務機關。
  因為根據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規定,目前季度預繳稅款按照利潤總額減去以前年度虧損,再減去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地產企業再加上預計利潤)征稅,因此即使利息超標準也不會在季度進行調整。有鑒于此,盡管文件要求企業要在“合同要求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就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筆者認為最晚到匯算清繳時提供也可。
  <王駿插語—同期同類利率說明是一個亮點,舉證責任交給了企業。實際工作中可能會派生出一個備案制度來支撐這種說明在實際工作中的落實。我擔心,各地稅務局會不會就此統一要求由注冊稅務師來出具鑒證報告驗證這些說明。>
 ?。?)利率參考標準
  利率參考標準包括了“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而眾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較高的,因此企業在本省范圍內找到一家這樣的參考標準,并非難事兒,這樣的規定也意味著,只要企業支付的利息不離譜,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扣除了。當然34號公告的規定,也同時防止了“高利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可能性,制定的比較科學有效。
  <王駿插語—利息扣除的空間大大增加,稅務干部的工作重點將會繼續是以票控稅,利息發票才是他們最關注的地方。
  另外,34號公告引得我想起了溫州,去年去溫州授課,溫州已然“滿城皆放高利貸”。但是高利貸只是一個說法而已,其實,就像張偉老師說的,只要利息還靠譜,扣除的機會還是很大。> 】
  二、關于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haihan點評—
  強調工作性質必須的,實際否則了按“福利費”扣除的觀點,企業按 “勞動保護費”扣除就是了?!?br />   【張偉點評:
  記得2007年在檢查中國銀行時,關于中國銀行的西服工裝究竟屬于“職工福利費”還是“勞保用品”,同企業爭執的不亦樂乎,當時請示了總局,也電話答復按照“福利費”處理。34號公告則回避了“福利費”還是“勞保”之爭,而是根據《條例》27條將工裝定性為“合理的支出”允許扣除,消弭了爭議。
  說句實在的,34號公告的規定,也的確合乎情理,記得當時中國銀行反問稅局:你說我們西裝料子好,價值高,那么你們稅局的制服料子也不錯啊?算福利么?啞口無言,不知如何以對,只能對以:請示了總局就是如此處理,話雖這樣說,總覺得“理不直,氣不壯”。
  新疆國稅局的新地稅發[2010]82號文件規定:四、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 6.企業為職工訂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裝備、用具支出,可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稅前扣除。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作為福利費進行所得稅處理。該規定同總局34號公告殊途同歸,頗有遠見。
  這里還有一個討論:企業為職工發放工裝繳納個人所得稅么?筆者認為不用繳納。
  <王駿插語—為什么說34號公告人性化,工作服可以稅前扣除就是一個明證。而且總局善于采用繞道戰術,徹底擺脫福利費和勞保費之爭,各位看官,我就是一項單獨的合理支出,允許你按照規定扣除。但是,你必須由企業統一制作,有的企業打著工作服的名義,員工到高檔商場各買各的,回來憑票報銷,共享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這個還是堅決不讓你以統一著裝的名義稅前扣除。喜歡死要面子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會很高興。
  另外,張老師的案例也說明,對待中國銀行這樣財大氣粗的“航母級”企業,稅收執行上更需要以理服人。
  對于張老師提出的個稅問題,我也贊同張老師的觀點,是企業提供給員工的基本工作條件之一,就像是公司統一安排的辦公桌,只不過一個是用來”趴著睡覺“的,一個是用來”武裝身體“的,沒有征個稅的道理。當然,如果僅僅打著統一著裝的旗號謀福利,還不在此列。
  遼寧的納稅人還需要關注2001年4月4日發布的遼地稅函[2001]64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錦州市商業銀行發放行服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這個文件強調,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勞動保護范圍和標準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屬于勞動保護范圍但超過標準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標準扣除,對其差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不屬于勞動保護范圍的各類服裝,均應并入個人的當月工資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行政執法機關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發給執法人員的制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扣除,對其差額并入當月工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行政機關發放的不屬于執法過程中必須穿用的服裝,應并入領用人的當月工資中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任何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服裝費,均應并入職工的當月工資中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服裝價格的確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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