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當月未抵扣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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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當月未抵扣怎么處理?

應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的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

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因未收到發票當月申報增值稅時未抵扣進項,以后可以抵扣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p>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延長到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但是須按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專票已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因未收到發票而當月申報增值稅時未抵扣進項,以后月份不可以再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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