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貨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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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貨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代銷貨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貨物委托代銷有兩種方式: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

(一)視同買斷方式。

視同買斷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

由于這種銷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視同買斷方式稅務處理的關鍵在于將該業務分解為委托方銷售商品及受托方購進商品兩筆業務。作為一般購銷處理,只對購銷業務征收增值稅。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

收取手續費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

這對受托方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其特點是:受托方通常應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按協議售價反映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然后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銷手續費。受托方代銷商品也作為應稅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取的代銷手續費屬應稅勞務,計征增值稅。

代銷業務收取手續費方式稅務處理的關鍵在于既要將該業務分解為委托方銷售商品及受托方購進商品兩筆業務,對購銷業務征收增值稅;還要對受托方提供應稅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增值稅。

那么,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時候呢?

對于委托代銷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原則上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38號)的規定執行: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但實務中的情況相對復雜些。有的代銷業務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就已經收款了,有的代銷業務因各種原因沒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銷清單的獲取時間拖得過長。故200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這些問題,特別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中對納稅義務的時間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代銷貨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這個問題,我們為大家做了詳細的解讀,在實際操作中發生的特殊處理及問題,大家還可以通過網絡提問的方式咨詢我們數豆子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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