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內容及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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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ㄒ唬F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修訂后的收入準則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ǘ┮钥刂茩噢D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修訂后的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實務需要。修訂后的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項履約義務,按照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ㄋ模τ谀承┨囟ń灰祝ɑ蚴马棧┑氖杖氪_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修訂后的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保持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新發布的收入準則持續趨同
  國際會計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和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該商品和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為此,準則設定了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單獨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三、2006《CAS14——收入》、《CAS15——建造合同》 VS 2017《CAS1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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