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繳款書缺聯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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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繳款書缺聯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海關繳款書稽核對比結果為滯留、缺聯應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第十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稽核比對的結果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五種。滯留,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內系統中暫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留待下期繼續比對。缺聯,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結束時系統中仍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第六條規定,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稅總發[2013]7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缺聯的海關繳款書,如納稅人有異議,應提交《"異常"海關繳款書數據核對申請書》申請數據核對,同時附海關繳款書原件。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

綜上,你公司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不需申請數據核對。稽核對比結果為"缺聯"的海關繳款書,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異常"海關繳款書數據核對申請書》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您公司可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海關繳款書缺聯怎么處理的難題現在大家心里應該都有數了吧,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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