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面沒有數量和單價的可以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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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上面沒有數量和單價的可以用嗎

需要填寫數量和單位,沒有的需要退回重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開數量和單價嗎

根據相關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可以不開數量和單價的。

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開單位數量能用,可附《增值稅銷售貨物清單》,即使不附《增值稅銷售貨物清單》,只要發 票代碼、開 票日期、發 票號碼、購銷雙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率、稅額等七個方面內容沒有錯誤,可通過認證。

不附銷售貨物清單,僅僅不便于購買單位準確紀錄相關材料(商品)的單位、數量。

1、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銷售品種繁多、復雜、計量單位不一,在這種情況下,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不開單位、數量,采取另附增值稅銷售貨物清單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在銷售貨物清單中列明貨物(勞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等內容;

2、不開單位數量,不屬于增值稅專用發 票加密產生密文或二維碼的數據項目,對密文的解密不產生影響,所以,增值稅發 票不開單位數量也能認證。

3、發現票面內容開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 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也就是說,納稅人識別號、發 票代碼、發 票號碼出現錯誤,屬于開票錯誤而作廢的條件,不開單位數量,不作為發 票作廢的條件。

4、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 專用發 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但實際業務中,勞務(服務)應稅項目,不需要填寫單位、數量。

增值稅發票填寫項目不全合法有效嗎

問: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未填寫數量、單價,也無清單,但填寫有金額、稅額;銷售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未填寫數量、單價,也無清單,但填寫金額、稅額,這樣的發票是否符合填開規定并可以作為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合法有效憑證?

答: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就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但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還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對照上述規定,貴公司所述的取得普通發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填寫數量、單價,也無清單,但填寫有金額、稅額,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其普通發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影響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貴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也未填寫數量、單價,也無清單,因此,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發票上面沒有數量和單價的可以用嗎?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是必須填寫的,否則就要作廢重開,不作廢也是不能抵扣銷項稅額的,同時小編講述了增值稅發票填寫項目不全合法有效嗎的問題,具體的請看上文數豆子小編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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