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怎么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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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怎么記賬?

營改增前,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視同銷售,因為當時在建工程屬于非增值稅應稅范圍,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視同銷售。

現在營改增后,在建工程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因此不再視同銷售,直接按成本入賬。

將自產貨物用于本企業在建工程,根據稅法新規定是否交增值稅和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因為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基本條件是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屬于第(四)項。

稅法規定有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一般情況下,收到代銷清單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二)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售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

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它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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