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同時蓋總分公司的章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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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上同時蓋總分公司的章有效嗎?

問:發票蓋了2個不同的公司的章還有效嗎?

答:發票無效!

原因:發票上可以蓋多個章 ,(最好是三個章以下)但必須是一個公司,且蓋的章不能重疊,不然無效 。

分公司開具的發票后面不需要加蓋總公司的發票章做背書。

發票章的使用規定在國稅總局頒布的《發票管理辦法》里,只規定了誰開具的發票由誰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后加蓋總公司的發票章對發票本身來說是無效的,如果沒有在發票規定位置蓋分公司的發票章,則該發票無效。如果蓋了分公司的章又蓋了總公司的章,屬于不按規定使用發票,但蓋兩個章的情況,不影響使用,在稅局不嚴抓的情況下不會按不按規定使用發票處罰。

相關法規(法規是指法律和規章制度總和,所以不需要說法律法規,法規包括法律)沒有關于發票背書的做法,是沒有效力的。

發票蓋章有哪些注意事項?

第一種情況:發票是不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種情況:發票上不允許既蓋了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發票上只允許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種情況:發票上蓋的發票專用章不清晰,或者加墨多了,字都成一團了,根本認不出是哪家單位,可以在邊上加蓋個清晰的發票專用章,又或者直接作廢(跨月沖紅字)。

第四種情況:只在發票聯上蓋了發票專用章,卻沒在抵扣聯上蓋章,是無法抵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必須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五種情況:代開發票上未蓋單位發票專用章。通常很多人去稅務局代開,以為蓋了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就可以,其實不然,無亂是代開專票還是普票,都要收款方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六種情況:比較少見,但也有,就是發票專用章跟銷售方名稱不一致。這個發票也不一定說一定不能用,但必須是要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同時應加蓋受托代征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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