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發票能借給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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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發票能借給別人嗎

基層稅務機關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個體戶偷稅手段明確(向他人借用發票)、有主觀意愿(為了隱匿收入,不想繳稅),有后果(造成少繳稅款),因此定性為偷稅,應補繳所偷稅款。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個體戶實行"定額(2000元/月)+發票"的方式繳納稅款,其違章使用非法取得的發票所取得的收入2600元(600+2000),由于未達到營業稅的起征點5000元,因此不宜定性為偷稅,不用補稅。

以上二種意見那種正確?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于該納稅人是否定性為偷稅,應區別不同情況。如果該納稅人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申報不實,且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高于核定經營額、所得額與發票上記載經營額之和,造成少繳稅款的,或該納稅人當月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繳納稅款的可定性為偷稅;反之則不能定性為偷稅。

企業可以將自己的發票借給他人使用嗎?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不可向他人轉借、買賣發票,企業需要使用發票是,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客戶把我開給他的發票弄丟了,要求我重新開一張,我能開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定額發票能借給別人嗎?如果該納稅人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申報不實,且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高于核定經營額、所得額與發票上記載經營額之和,造成少繳稅款的,或該納稅人當月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繳納稅款的可定性為偷稅;反之則不能定性為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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