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未繳印花稅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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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未繳印花稅被查處

稅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p>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的區別: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1)注冊資本

企業要進行經營,必須要有一定的"本錢"。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設立企業,法人必須要有必要的財產。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企業申請開業,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我國《公司法》也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作為公司成立的必備條件。《公司法》對各類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2)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償還,可以長期周轉使用。我國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注冊資本相一致。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企業實有資本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擅自改變注冊資金或抽逃資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此外,還有一點應注意,就是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籌集資本,既可以一次籌集,也可以分次籌集。分次籌集時,所有者最后一次投入企業的資本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以內繳足。因此,在某一特定的期間內,企業實收資本可能小于其注冊資本的數額。

(1)從來源和性質看。實收資本(或股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并依法進行注冊的資本,它體現了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

資本公積是投資者的出資中超出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

(2)從用途看。實收資本(或股本)的構成比例是確定所有者參與企業財務經營決策的基礎,也是企業進行利潤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據,同時還是企業清算時確定所有者對凈資產的要求權的依據。

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用來轉增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不體現各所有者的占有比例也不能作為所有者參與企業財務經營決策或進行利潤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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