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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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

所謂混合銷售,在營業稅與增值稅中各有所指。營業稅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增值稅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旌箱N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勞務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價款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分別納稅。即屬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應納增值稅;屬于提供服務性勞務的,應納營業稅。對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則一并繳納增值稅,按增值稅的稅率計征稅款。分別核算時應注意: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是分別核算銷售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除了分別核算銷售額外,還要對用于營業稅項目的外購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進項稅額單獨列示出來,不得抵扣,對于已經抵扣過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計算。

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只能納一種稅,不能分別納稅,即不是納增值稅,就是納營業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其適用的稅種主要是按經營主業區分,以工業或者商業(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的,對其提供的服務性勞務額視同銷售貨物一并納增值稅;以服務業為主的,對其貨物銷售額部分視同提供服務性勞務一并納營業稅。對于以服務業為主,其單設機構經營貨物并單獨核算的,該單設機構混合銷售中的服務性勞務額應與貨物一并納增值稅。

納稅人的一項銷售行為如果為混合銷售行為,統一從高適用稅率嗎

根據《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數豆子整理的。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對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理解起來雖然容易,但要在實際操作中,能有流暢無誤的效果,也不簡單,小編覺得加深理解和實際操作是要并駕齊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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