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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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簡單地說公示催告期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絕對無效,即使背書連續,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據權利。

對于公示催告屆滿除權判決作出前,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效力,法律、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但針對公示催告屆滿除權判決作出前,票據的質押、貼現,最高法《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在公示催告期間,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質押、貼現,因質押、貼現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至法院除權判決前這段期間,票據貼現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在此間期間票據權利主體己確定,因票據貼現而取得票據權利的,法律確定了其作為合法權利人的地位;對于公示催告期間屆滿至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的票據進行貼現,應慎重考慮。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承兌人為了擺脫付款責任,往往與出票人串通申請公示催告以圖擺脫票據債務,所以公示催告期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

結合具體業務操作中,可將貼現票據是否處于公示催告期間列為向票據簽發行進行票據查詢的必備要素,并調查承兌人的資信情況,安排專人查閱有關公示催告的內容。如果貼現后得知出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應及時以持票人的身份申報權利,阻止除權判決的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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