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怎么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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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怎么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以上所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哪些是增值稅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

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如果購置的固定資產屬于上述范圍,增值稅就不能再抵扣了。這類固定資產使用過再銷售的,增值稅按照銷售價/1。03*2%來計算。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怎么納稅?不要認為固定資產銷售不需要交稅,如果漏了它被稅局查出來,公司也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建議對固定資產再銷售的稅務處理有疑問的話,可以通過數豆子網加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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