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軟件開票要求是分開開具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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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軟件開票要求是分開開具發票嗎

可分為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隨同主機或系統一并銷售的,按整機加配件的價格同時開在一個品目內;

2.單獨銷售或再升級的,需要單獨開票。

銷售嵌入式軟件所涉及產品開具發票時,應分別載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不能在發票上載明的,應在發票備注欄以及發票清單中載明。具體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納稅人銷售嵌入式軟件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等有關規定,劃分軟件和硬件部分的銷售額,并應盡量在發票的票面有關欄目(包括備注欄)單獨注明軟件部分的名稱和銷售額。

二、對于因貨物或軟件項目眾多,在票面反映困難的,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有關要求,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在清單上分別詳細注明所申請軟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稱和銷售額,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通過系統開具普通發票的比照辦理。

三、不屬于上述匯總開具發票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發票有關欄目(包括備注欄)注明所申請軟件的名稱,同時在銷售清單上分別詳細注明所申請軟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稱和銷售額,銷售清單的開具要求按照上述第二條執行。

因此,軟件部分的銷售額要在發票票面有關欄目單獨注明,不能在發票上載明的,應在發票備注欄以及發票清單中載明。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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