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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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務重組中,有兩個重要的概念,即“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這兩個名詞的含義是有很大區別的。賬面余額是指某賬戶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與該賬戶相關的備抵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的減值準備等)。
 
賬面價值是指某賬戶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如應收賬款賬面余額減去相應的壞賬準備后的凈額為賬面價值。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其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是:

債務重組
 
(1)基本原則。
 
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計資本公積),但確認重組損失。
 
(2)債權人入賬價值的確認原則。
 
①對于實際收到或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如現金、應收賬款等,以實際收到或預計將會收到的價值入賬;實際收到或預計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價值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②對于非貨幣性資產,如存貨、固定資產、投資等,以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收到資產的入賬價值,根本不產生損益。
 
(3)債務人重組差額的確認原則。
 
用于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應付賬款等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用于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應付款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4)相關稅費的確認。
 
在債務重組中發生的有關稅費,對于債權人,應計入收到資產的入賬價值中;對于債務人,則與用于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一并計算。
 
(5)涉及到補價時的處理原則。
 
涉及到補價時,會計處理上可視為兩筆業務處理:
 
1.對補價的處理,
 
2.對債權債務的處理(見(2)、(3))。對于債權人,如支付補價,補價作為增加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處理,借記相關資產,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如收到補價,補價作為應收債權的部分收回,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等。對于債務人,如支付補價,補價作為債務的部分償還,借記應付賬款等,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如收到補價,補價作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補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相關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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