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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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可以嗎?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27.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且企業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彌補了境內虧損,則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內盈利重復彌補……

28.如果企業境內為虧損,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則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家(地區)順序。

因此,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企業可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并嚴格按照相關申報表填報說明及邏輯關系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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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是指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后的金額。若取得的所得為稅后收入,則需將其換算為包含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換算公式

如下:境外所得換算成含稅收入的所得=適用所在國家地區所得稅稅率的境外所得/(1-適用所在國家地區所得稅稅率)+適用所在國家預提所得稅率的境外所得/(1-適用所在國家預提所得稅率)

境外機構虧損能抵減境內企業的盈利嗎?

案例:中國國內注冊的某公司在2008年的總收入為100萬元,該公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成本為40萬元,費用為20萬元,損失為5萬元,稅金為10萬元。該公司在某外國設立了一家分支機構,在2008 年度該分支機構的虧損為20萬元,那該公司的2008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多少?分析與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之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因此,該公司在某外國設立的分支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該公司2008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100-40-20-5-10=25(萬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7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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