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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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使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3。有發票違規行為的。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5。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經營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專用發票,而改用普通發票。

有上述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納稅人當月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的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規定執行。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發票的一種,另一種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本文就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的這一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是只限于一般納稅人領購的,但也并不是所有一般納稅人都可以領購,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數豆子能讓你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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