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手續怎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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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手續怎么辦理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托收款的辦理手續如下: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后辦理付款。

(1)以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動收款,該結算方式適用范圍亦十分廣泛。無論是同城還是異地都可使用,既適用于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和個體經濟戶各種款項的結算,也適用于水電、郵電、電話等勞務款項的結算,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委托收款分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前者是以郵寄方式由付款人開戶銀行向收款人開戶銀行轉送委托收款憑證、提供收款依據的方式,后者則是以電報方式由付款人開戶銀行向收款人開戶銀行轉送委托收款憑證,提供收款依據的方式。這兩種方式由收款人選用。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在辦理公用事業費委托收款時,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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