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取得的分包發票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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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取得的分包發票如何處理?

營改增前已開發票,當時沒有交營業稅,營改增后還是要到地稅局交的,只不過是要加收滯納金。地稅局怎么不讓交呢。跟地稅局領導反映下,叫他們幫助處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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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前取得的分包憑證,營改增后能否抵減增值稅銷售額?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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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人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費或協調費的發票開具技巧由于總包人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費或協調費是基于總包向分包人提供服務而收取的,營改增前必須向分包人開具服務業的營業稅發票,營改增后必須向分包人開具現代服務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分包人是一般納稅人)或現代服務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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