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籌建期間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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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籌建期間賬務處理

實務中新辦企業如何確定被批準籌建之日、開始生產經營之日?不同的會計人員因不同的理解,對企業籌建期間界定不一致,從而會造成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筆者建議,原稅法規定外商、外國企業分別以協議或合同、申請被批準之日為籌建之日,這是比較明確的界定,其他企業可以參照此規定來確定籌建期起始日。

明確籌建期的起始點,是作出正確會計處理的前提,而對于籌建期的起始點,《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中并沒有給出準確界定。國務院91年發布的《外商、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財政部94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籌建期,是指……;但該兩項細則在國務院07年發布《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后廢止,新稅法中并沒有相關明確的規定。

籌建期間支出可以分為開辦費和資本性兩類

(1)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明確了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上述企業籌辦期費用與正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管理費用性質相同,且不會形成相應的資產。

(2)籌建期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本性支出。

 

籌建期間的開辦費賬務處理?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應注意的是,在新準則下,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實際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而不是原企業會計制度所規定的“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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