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稅額抵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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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A產品,售價34元/件(不含稅價),成本構成大致為材料2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18元/件,輔助材料2.34元/件),工資等其他成本12元/件(進項稅額忽略不計),當年預計生產200萬件。

現有一國外來料加工的訂單,外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由該公司提供輔助材料并加工成A產品,加工費15元/件,共計10萬件。該公司銷售部門的人員作了一個測算,由于來料加工貨物出口時免征增值稅,其耗用的輔助材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應增加材料的成本,該加工成本是輔助材料2.34元/件,工資等其他成本12元/件,合計成本14.34元/件,加工利潤是(15-14.34)×10萬件=6.6(萬元),簽訂了加工合同。

該業務在財務部門的計算卻大不一樣。由于來料加工產品與該公司的產品完全一樣,所以來料加工業務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進行劃分(如無法確定機床修理費的進項稅額是為哪批產品而發生的或某件輔助材料是為自產產品購進還是為來料加工業務購進的),因此,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免稅項目銷售額÷全部銷售額合計

按照上面提供的數據:

全部進項稅額=20元/件×17%×200萬件+2元/件×17%×10萬件=683.4(萬元)

免稅項目銷售額=15元/件×10萬件=150(萬元)

全部銷售額合計=34元/件×200萬件+15元/件×10萬件=695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83.4×150÷6950=14.75(萬元)

該來料加工業務的成本總額=2元/件×10萬件+14.75萬元+12元/件×10萬件=154.75(萬元)

來料加工業務利潤=150萬元-154.75萬元=-4.75(萬元)

即該訂單不但不盈利,反而虧損了4.75萬元。

原因就在于,銷售人員只知道來料加工業務免稅,其耗用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不知道該進項稅額應按上面的公式來計算,造成加工合同簽訂后,實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大于該業務實際耗用的進項稅額。一方面,多轉出的進項稅金加大了來料加工的成本,造成虧損;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金減少,多納增值稅,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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