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三流不一致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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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三流不一致怎么辦

什么是"三流一致"

增值稅實務中所說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是指貨物、資金、發票的流向必須一致。在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情況下,貨物流可能會被解釋成勞務流、服務流。

那么,這個內容出自哪里呢?可以追溯到一個很早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其中第一條第三項規定: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但是對于該部分內容的理解,卻一直存在爭議。一般有兩種理解:

1。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一致。即不管誰支付價款,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一方就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單位,那接受這樣增值稅專票的貨物、勞務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至于,這個錢是購買方支付的,還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響購買方進項稅抵扣。

2。第二種理解: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一致。即貨物、勞務的購買方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是其自己支付款項,如果不是其自己親自支付,導致名義上支付款項的主體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則不能抵扣進項稅。

 

稅務三流不一致怎么辦

那哪種情況會被認為是三流不一致而不得進行抵扣呢?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營改增后,A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如果按照第二種理解方式,那就會出現付款方與專用發票種的購買方不一致,這種情況能否進行抵扣呢?

答案是能。國家稅務總局的準確答復是:"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那么我們可以判斷,付款方與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不一致,不屬于192號文中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即使三流不一致,只要交易是真實的,就沒關系。

關于這個內容,福建國稅也給出了明確答復,具體可參考》》《開票一定要對公轉賬,能付現金嗎?付現金符合"三流一致"嗎?》

那么,國稅發〔1995〕192號的規定,應該屬于上文中的第一種情況,即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一致。這個是我們比較容易理解的,如果收款方和開票方不一致,就很容易導致虛開虛抵,比如《中國稅務報》刊登的一個個案例:

2012年2月27日,吉林省大安市東方風電公司、大安風電設備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風電葉片工程有限公司3家企業簽訂了《三方抵款協議》。根據《三方抵款協議》內容,大安市東方風電公司向天津某風電葉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風電葉片貨款2376。03萬元。其余款項450。75萬元直接支付給大安風電設備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安市國稅局稽查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的規定,認定吉林省大安市東方風電公司違反規定抵扣稅款,查處并依法追繳了增值稅稅款及滯納金462。66萬元。

為便于理解,原文中的合同關系進行適當理順如下:吉林省大安市東方風電公司是買賣合同關系中的買受人;大安風電設備有限公司是買賣合同關系中的出賣人。天津某風電葉片工程有限公司不是買賣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只是簽訂的《三方抵款協議》中的第三方。

關于三流一致的問題,在實務中還存在爭議,特別是營改增后,業務的復雜性增加,在建筑業還出現了"四流不一致"的情形(是合同、服務、資金、發票),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能夠保證的就是交易是真實發生的,并且按規定繳納了稅款,把稅收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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