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前期業務招待費需要調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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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開企業前期業務招待費需要調增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0。5%中較低的金額在企業說得稅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增納稅金額。

比如:當年發生的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8萬元??啥惽翱鄢臉I務招待費為1000萬*0。5%=5萬,8萬*60%=4。8萬中較低的數字,即4。8萬元。由于會計利潤總額中,按8萬元確認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4。8=3。2萬元。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率為25%的情況下要補交企業所得稅3。2*0。25%=0。8萬元。

 

業務招待費調增金額繳稅

答: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年度會計報表《利潤表》 中的利潤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的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各項成本費用稅前允許扣除的金額,并對照《利潤表》中的成本、費用,調整其差額。一般均調減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實際上相對調增了企業年度利潤。調增后的年度利潤,稅法上稱之為"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上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當年實際入賬的業務招待費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孰低取之,所以必然有一部分業務招待費是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應該調減實際入賬的業務招待費,在調減業務招待費的同時實際上已經調增了會計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用調增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所得稅稅率,得出的應繳所得稅的金額已經包含了業務找到費調增利潤后應繳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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