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稅前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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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稅前扣除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合稱新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如何計算未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稅前扣除的比率?

一、全額扣除。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二、15%的扣除比例。

財稅[2009]29號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

三、10%的扣除比例。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其支付境外機構的傭金或手續費(包括其他銷售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企業實際發生與生產經營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收入金額5%。財稅[2009]29號文第一條規定: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四、5%的扣除比例。

財稅[2009]29號文第一條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收入金額5%為限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59號)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五、零扣除。

財稅[2009]29號文規定: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委托個人代理除外)、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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