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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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

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

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應繳稅額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例:a公司匯總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a公司屬于高新企業,所得稅稅率15%,

a公司旗下有二個分支機構b、c、所得稅稅稅率25%,b、c分攤比例分別為45%,55%。

問a、b、c如何計算分攤應納稅額?

第一步: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a企業:100*50%=50萬元

b企業:100*50%*45%=22.5萬元

c企業:100*50%*55%=27.5萬元

第二步:計算總應納稅額

a企業   50*15%=7.5萬元

b企業   22.5*25%=5.625萬元

c企業   27.5*25%=6.875萬元

合計:7.5+5.625+6.875=20萬元

第三步:計算分攤稅額

a企業   20*50%=10萬元

b企業   20*50%*45%=4.5萬元

c企業   20*50%*5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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