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下腳料所收取的現金應如何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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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下腳料所收取的現金應如何繳納稅款,下腳料如果是因為正常工藝產生的邊角料,企業不需確認邊角料的成本。該邊角料成本包括在產成品成本中,不需沖減生產成本。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銷售下腳料所收取的現金應如何繳納稅款?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 例》)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條例》第2條第

(1) 項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 第(三)項法規外,稅率為17%。"

因此,一般納稅人企業的這部分下腳料收入,不論是賣給個 人還是單位,都應該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于收取 對方現金時開具發票。

 

下腳料廢料收入如何入賬?

答:下腳料如果是屬于生產產品產生的副產品,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聯產品的工藝要求,選擇系數分配法、實物量分配法、相對銷售價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聯合生產成本。

比如企業根據相對銷售價格分配法分配該副產品成本:

結轉副產品成本:

借:生產成本--XX副產品

貸:生產成本--聯合成本

借:產成品--XX副產品

貸:生產成本--XX副產品

出售: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產成品--XX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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