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要變更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要變更,對于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要變更現行的法律法規各有各的說法,比如合同法、部門規章、最高法院規定對此的說法都有區別;所以現實操作中還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要變更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這個條款來看,若當事人協議明確約定了隨債權轉讓的抵押權應如何處理,我們就無須勞神費時地討論,我們要討論的正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外法律的除外規定。

我們發現,《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屬于一種除外規定情形:“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一個特殊規定施行于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末,當時國務院總理朱镕進行金融體制改革,成立了東方、華融、長城、信達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接收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1。4億元。

國家為扶持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特制定司法解釋為其打包清理債權的再轉讓保駕護航,大意即隨同債權轉讓的抵押權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轉讓的抵押權成立并有效,具體規定內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當然這個司法解釋出臺背景及適用范圍太特殊,個案不能一概而論地援引適用。除上述兩處法律規定,未見其他除外情形,不得不說我們國家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存在這方面的空白。

另外,我國《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與《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均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由此可知,抵押權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權的從屬性,其只能與主債權一并轉讓。

 

擴展資料: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投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抵押權具有附隨性。那么,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是否一并轉讓,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由于抵押權不具有獨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根據這一規定,抵押權的轉讓或者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設定擔保,應當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一同進行。

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

以上就是關于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要變更的相關內容,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更多與債權轉讓有關的文章,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