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申報繳納稅款承租人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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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申報繳納稅款承租人是否擔責,這個是發包人和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出租人應在30天之內將承租人的情況向稅務機關報告,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出租人不申報繳納稅款承租人是否擔責?

【問題】

出租人不申報繳納出租收入稅款的,承租人是否要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出租人未繳納房產稅承租人應有納稅義務人嗎?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員或者使用人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196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專項檢查中暴露出的問題,改進完善具體征管辦法和規程:

 

(一)關于對出租房屋的人界定征稅問題按現行稅法法規,出租房屋的納稅人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當一部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采取種種手段逃避納稅,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很多稅務機關在對個人出租房屋進行納稅檢查時,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則難上加難。因此多年來相當一部分基層稅務部門要求省地稅局明確法規承租人為納稅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產稅,對此我們認為依據不足。為此,我們經過反復征求意見,全面分析研究,在不違背現行稅法的前提下,法規:“對出租房屋征收房產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法規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方式將《納稅通知書》送達承租人,由承租人在法規的期限內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進行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法規的限期內找到出租方并繳納稅款的,視為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應由承租人繳納房產稅”。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房屋的納稅人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法規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方式將《納稅通知書》送達承租人,由承租人在法規的期限內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進行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法規的限期內找到出租方并繳納稅款的,視為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應由承租人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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