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發票成本做了進項稅處理還需要轉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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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發票成本做了進項稅處理還需要轉出嗎

案例解析:

我公司跟某商品的直銷業務員訂購了一批商品,貨物送達后,對方以A公司的名義開具了一份專用發票,我司在當月進行了認證抵扣,過幾個月后,稅務局通知我司,這張發票屬于失控發票,要求我公司進行進項轉出。請問,我司除了進項轉出外,還需要轉出對應的成本嗎?

首先要看企業是否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來看,認定為是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需要同時符合下面四個條件: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如果你司是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法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企業成本等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只是否定了違規發票作為合法憑據的效力,并沒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可稅前扣除"的事實。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若稅務機關認定為善意取得發票,則說明"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若納稅人能提供其他材料(如購銷合同、轉賬憑證、出入庫手續等)證明其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則應在審核無誤后,準予其進行稅前扣除。

失控發票成本轉出分錄怎么做處理?

答: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

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

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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