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活動獲得的贈品所得交個人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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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活動獲得的贈品所得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參加活動獲得的贈品要區分參加有獎活動和購物滿贈兩種情況。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文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2、《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因而,如果是購物滿贈禮品的話,我們可以看到,對于57號文件的規定,是指本身沒有銷售往來的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銷售行為,而銷售贈品則與這種情況大有區別。在銷售贈品的活動中,銷售的對象與取得贈品的對象同屬一人,兩者之間的銷售與贈送如果按銷售折讓處理更符合稅法規定。

 

 

稅法規定有哪些買贈活動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這些禮品的共同點是,禮品和購買消費直接相關,只有購買了商品或勞務才會獲得相應的贈送,實質上企業的一種促銷行為,贈品的成本已經被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所吸收。換句話說,個人已經為禮品變相支付了價款。因此,這些贈品的取得是有償的,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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