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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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如何處理?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提示:原《細則》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一般稅務處理是,工業,商業等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其他繳納營業稅,不分別計稅。但是,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需要分開計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計稅的,由稅務機關核定。

2、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到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3、納稅人發生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分別核算自產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營業額,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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