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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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企業出售一臺使用過的生產設備,原價為234000元(含增值稅),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該設備恰好使用3年),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殘值。如果我以210600元(含增值稅)的價錢在2012年出售,該設備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這個期間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由于設備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則購入的增值稅已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故在2012年2月出售時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清理時:

固定資產原價=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積計提折舊=(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累計折舊 6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計提銷項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0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210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106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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