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協議無法進行,股權方可否請求解除?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問題: 非因轉股權一方的原因導致債轉股協議無法順利進行的,股權方可否請求解除投資入股協議?
 
解答:對于任何一份有效的債轉股協議,合同雙方都有依法履行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關于實施債轉股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投資入股協議是建立在雙方真實意愿的基礎之上,具有確定、完全的法律效力,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
 
法律分析:對于任何一份有效的債轉股協議,合同雙方都有依法履行的義務。湖北正奇投資公司、湖北鎮偉建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中國旅游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債轉股糾紛案中原告正奇投資公司、鎮偉房地產開發公司以被告沒有按時成立財務公司為由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對此,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關于實施債轉股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投資入股協議是建立在雙方真實意愿的基礎之上,具有確定、完全的法律效力,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因此,認定原告請求權是否合理的依據就在于對于涉案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履行情況的認定以及被告中旅信和首旅集團的履行合同行為是否適當。
 
1、涉案協議及補充協議的履行情況
 
合同雙方都應當依照合同簽訂時雙方的意思表示來履行合同。包括合同履行的時間、地方、價格以及方式等等。這些因素都將直接影響到合同履行的效果,但不同的要素對于不同的合同的影響程度亦有所不同。比如對于一份以訂送生日禮物為內容的合同而言,合同履行方就必須要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將禮物送到,否則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案中所涉合同,由于合作需要,雙方約定由原告正奇投資公司和鎮偉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入股由被告中信旅和首旅集團改組成立的財務公司,但由于種種是由,最終由財務公司轉為信托公司。由此引發爭議。筆者認為對于被告的這一履行行為是否違約這一問題,不能簡單地進行認定。其是否違約主要應當依據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其是否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而定。
 
2、被告中旅信和首旅集團的履行合同行為是否適當
 
經法院認定,在2002年12月底,中旅信得知其有可能保留為信托公司時,即向正奇投資公司及亞洲證券進行了通報, 2003年3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文,決定中旅信保留為信托公司,中旅信又及時通知了正奇投資公司,且在2003年6 月8 日,正奇投資公司經亞洲證券批準向中旅信發函,表示原則同意繼續參股中旅信,并表示雙方董事長、總裁會面后再正式簽訂協議。直至 2003年7月,最后向交通銀行北京分行三元支行交付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這一系列的法律事實的存在都說明對于被告中途由財務公司轉為信托公司的事實,原告是知情并且認可,沒有異議的。因此,原告最終提出因被告沒有設立財務公司而只設托公司的理由,顯然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