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蓋錯了章補蓋發票專用章合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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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建筑公司采購鋼筋,取得鋼筋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170萬元(含稅),稅額170萬元。鋼筋廠在發票上蓋錯了章,將財務章當成了發票專用章加蓋在發票上,過后在原發票上補蓋了一個發票專用章,請問這種發票合規嗎?

答:絕對不合規!要是收了這種發票,認證抵扣了,稅務稽查時肯定會成為典型。分享一個真實案例:

哈爾濱市阿城區國家稅務局

稅務事項通知書

哈阿國稅通〔 2014〕0903號

冀東水泥黑龍江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230112571929075) :

事由:要求企業作增值稅進項稅轉出依據:詳見通知內容正文通知內容: 2012年1-8月,冀東水泥黑龍江有限公司(納稅識別號:230112571929075)從哈爾濱泉興水泥有限責 任公司(納稅識別號:23011275632710X)購入水泥熟料等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69張,不含稅金額合計56,191,679.51元,進項稅合計9,552,585.39元。開票日期均為2012年,加蓋舊式發票專用章。經調查,上述業務真實,取得的發票,除加蓋舊式專用章外,沒有其它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辦法規定,發票專用章屬于發票的基本內容,是確定發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新的"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規定,以上 69張發票均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根據國稅發[2008]40號文件"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規定,經請示哈爾濱市國稅局研究同意,冀東水泥黑龍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張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抵扣稅款。 限你企業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稅進項稅轉出,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重新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方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簽章) 2014年 9月 3日告知:1、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然后依法向哈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2、本通知要求其他事項的,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哈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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