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雙增

發表于:2022-03-27 21:43:15 分類:造價工程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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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與相關法規》: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在保險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畢經驗收合格時終止。(P269上)

(1)建筑期

1)保險責任的開始有兩種情況:①工程破土動工之日;②保險工程材料、設備運抵至工地時。以先發生者為準,但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生效日期。

2)保險責任的終止也有兩種情況:①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

以先發生者為準且最遲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

(2)試車期

若被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日起,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如安裝的是新機器,保險人按保單列明的試車期,對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3)保證期

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準。保證期投保與否,由投保人自己決定,需要投保時,必須加批單,增收相應的保費。(P269中)

(4)保險期限的延長

如工程不能在保險單規定的保險期內完工,經投保人申請并加繳規定的保費后,可簽發批單延長保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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