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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試《水利水電》知識點:1F15病險水工建筑物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要求
1F10水利工程建設程序
1F15病險水工建筑物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要求
為加強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運行,國家實施對水工建筑物安全鑒定制度,主要要求有:
一、水工建筑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
1.水閘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進行一次全面安全鑒定。
2.水庫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lo年進行一次。
3.水工建筑物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4.閘門等單項工程達到折舊年限,應按有關規定和規范適時進行單項安全鑒定。
二、水工建筑的安全類別
1.根據《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水建管e]214號),水閘安全類別劃分為四類:
一類閘:運用指標能達到設計標準,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按常規維修養護即可保證正常運行。
二類閘:運用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一定損壞,經大修后,可達到正常運行。
三類閘:運用指標達不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損壞,經除險加固后,才能達到正常運行。
四類閘:運用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安全問題,需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2.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e]271號),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分類標準如下:
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gb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ob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三、水工建筑物安全鑒定程序
水工建筑安全鑒定包括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成果審查和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三個基本程序。其中:
1.鑒定組織單位(水工建筑物管理單位)負責委托滿足規定要求的安全評價單位(簡稱鑒定承擔單位)對建筑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2.由鑒定審定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并主持召開水工建筑物安全鑒定會,組織老師審查安全評價報告,形成安全鑒定報告書。
3.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安全鑒定報告書。
4.安全評價包括工程質量評價、運行管理評價、防洪標準復核、結構安全、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建筑物安全綜合評價等。安全評價過程中,應根據需要補充地質勘探與土工試驗,補充混凝土與金屬結構檢測,對重要工程隱患進行探測等。
四、病險水庫除險加固
水利部2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49號),通知要求嚴格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必須按基建程序進行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竣工驗收等制度。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確保除險加固任務在3年內完成;對項目多、任務重的市(地)、縣(市),要創新建設管理模式,推行集中建設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統一的項目法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項目法人單位的行政和技術負責人進行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要建立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的質量管理體系,防止發生質量事故;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驗收工作,及時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大中型項目在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后3年內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重點小型項目原則上應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l年內完工并驗收,確保加固一座,驗收一座,銷號一座,發揮效益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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