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經濟學課件

發表于:2022-03-17 14:26:25 分類:一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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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1Z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1Z00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Z10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等。

1Z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一、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約定賠償對方所蒙受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具有以下特征:(1)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2)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3)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免責的條款。(4)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具有違約行為;(2)造成損失后果;(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三、賠償損失的范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賠償損失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梢灶A期取得的利益(也稱可得利益),是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

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定賠償損失,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損失計算原則與標準,確定賠償損失的金額。

一般來說,賠償損失的主要形式是法定賠償損失,而約定賠償損失是為了彌補法定賠償損失的不足。在確定了適用約定賠償損失還是法定賠償損失的情況下,原則上約定賠償損失優先于法定賠償損失。作為約定賠償損失,一旦發生違約并造成受害人的損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證明其具體損害范圍即可依據約定賠償損失條款而獲得賠償。例如,雙方事先約定,一方違約后應支付另一方10萬元賠償金,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只需證明該方已構成違約并使其遭受損害,而不必證明自己遭受多少損失,就可以要求對方支付10萬元的賠償金。如果當事人只是約定了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那么受害人還應當證明其實際遭受的損害。

五、賠償損失的限制

(一)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

《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據此,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方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應賠償。

(二)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對于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任憑損失的擴大,在接到對方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即使沒有接到對方通知,也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如果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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