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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知識點:1Z34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相關合同制度
1Z34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資租賃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通常的做法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所需的租賃物,由出租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并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及承擔瑕疵擔保義務,而承租人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無需向出賣人承擔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賃行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選擇承租物和出賣人后,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構成了法律上的買賣關系,因而又是買受人。
(二)出賣人權利與義務相對人的差異性
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總是指向同一方主體。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也不同于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三)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融資租賃是三方主體參與的經濟活動。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出賣人支付價金、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協助承租人索賠和尊重承租人選擇權。
出租人應當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逗贤ā返?45條規定,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二)出賣人的義務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和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雖然出賣人是向出租人主張價金,但卻需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由于出賣人是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則承租人便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包括出賣人應向承租人履行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I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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