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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1Z25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1Z20民事訴訟制度
1Z25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一審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采用書面起訴方式?!睹袷略V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中最好寫明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月經修改后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工程實踐中常用的有兩類:一類是購買建筑材料可能遇到的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互易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另一類是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2.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 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訴訟文書送達方式有7種:①直接送達,是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②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③傳真、電子郵件送達,是指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它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④委托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委托其他法院將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⑤郵寄送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 遞方式郵寄送達民 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后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后的3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⑥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⑦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則可采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二)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逐一進行審查和核實,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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