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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知識點:1Z12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Z00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Z10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等。
1Z12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
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進行意思表示并達成一致意見的狀態,包括締約各方自接觸、 協商、達成協議前討價還價的整個動態過程和靜態協議。合同訂立是交易行為的法律運作。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備下列條件:(1) 存在二方以上的訂約當事人;(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 取要約、承諾方式。
二、要約
《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也稱為 發盤、發價、報價。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 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須明 確,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 同的一種意思表達,其內容已經包含了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要約邀請
《合同法》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 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 向自己發出要約,如果自己承諾才成立合同。因此,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 法律約束力。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對招標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投 標文件是要約,應受自己作出的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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