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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一、仲裁庭的組成
1、合議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結束前提出。
二、開庭和審理
仲裁審理的方式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
仲裁應當開庭審理作出裁決,這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但是,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即書面審理方式。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真題】關于仲裁開庭和審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仲裁開庭審理必須經當事人達成一致
B.仲裁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C.當事人可以協議仲裁不開庭審理
D.仲裁庭不能做出缺席裁決
答案:C
三、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四、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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