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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前三頁紙
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前三頁紙
【考點 1】法律體系(★★★)P1-5
1.法的形式
(1)法律(制定主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形式:xx 法、民法典)。
(2)行政法規(制定主體:國務院)(形式:xx 條例)。
(3)部門規章(制定主體:國務院各部委)(形式:xx 辦法、xx 規定、xx 實施細則)。
(4)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形式:xx 省(市)xx 條例)。
(5)地方政府規章:(制定主體:省級政府、設區的市政府)(形式:xx 省(市)xx 辦法、xx 省(市)xx 規定、xx 省(市)
xx 實施細則)。
2.法的效力層級(1)一般規則:①憲法至上;②上位法優于下位法;③特別法優于一般法;④新法優于舊法。
(2)特殊規則:①制定機關裁決;②共同上級裁決;③人大與政府相互制約(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
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
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考點 2】法人制度(★★★)P8-11
1.法人的分類:(1)營利法人;(2)非營利法人;(3)特別法人(含機關法人)。
2.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1)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法人的非常設下屬機構(內設機構、職能部門)。
(2)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3)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考點 3】代理制度(★★★)P12-16
1.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轉代理 經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轉代理有效。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對轉代理人的選任和指示負責。(例外:緊急
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時,可不經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直接進行轉代理)
3.表見代理(無權、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的(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拘伦儭?/p>
【考點 4】物權制度(★★★)P17-20
1.物權種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質押、留
置)【新增】
2.土地使用權 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無居民海島、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包括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
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新變】
3.建設用地使用權 (1)設立范圍:可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只能設立在國有土地上。(2)設立方式:出讓、劃撥。(3)流
轉方式: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抵押(流轉時房隨地走,地隨房走)。(4)續期及歸屬: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續期費用
的繳納或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
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新變】
4.地役權 (1)地役權是用益物權;(2)應當書面形式訂立;(3)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5)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一并轉讓。
5.物權變動 (1)不動產登記生效(例外:國家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不登記);動產交付生效(交通運輸工具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
意第三人)(2)登記(交付)與合同效力關系:不登記(交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效力;拒絕登記(交付)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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