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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土地所有權
一、土地所有權
1.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耕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2.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鄉級和縣級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準。
3.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4.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例題>多選】關于土地權屬的說法,正確的有( )?!尽?/p>
A.城市郊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B.自留地歸集體所有
C.城市市區土地歸國家所有
D.農村土地均歸集體所有
E.宅基地歸農民個人所有
【答案】BC
【解析】
A錯誤,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B正確,E錯誤,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C正確,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D錯誤,錯在均字,因為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重要】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范圍: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設立方式:出讓、劃撥。(【總結】轉讓不是設立方式)
國家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
(3)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總結】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期和消滅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贈與或者抵押;
(2)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三、地役權(注意與相鄰權比較:必要利用為相鄰權;更好利用為地役權)【必會】
1.地役權的設立
(1)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一般為有償取得;
(2)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3)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其產生不需要登記,但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經設立了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2.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權利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權利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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